|
新财办[2006]13号
关于印发《新沂市财政局行政管理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财政所、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新沂市财政局行政管理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沂市财政局行政管理公开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
新沂市财政局行政管理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新沂市行政管理公开办法》,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管理公开,是指本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财政部门是行政管理公开义务人,履行行政管理公开、提供行政管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管理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行政管理公开、获取行政管理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行政管理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人教科、财监科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管理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财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二)财政管理事项及其执行情况;
(三)财政管理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责任人、责任等相关情况;
(四)举报、投诉、控告的途径、方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上级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政管理公开事项依法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行政管理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出说明。
行政管理公开权利人对行政管理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行政管理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行政管理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条 行政管理公开可以通过以下媒介和形式进行:
(一)政府公报;
(二)政务公开栏;
(三)政府和本局网站;
(四) 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五) 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六) 新闻发布会;
(七) 新闻传媒;
(八) 办事指南、宣传资料;
(九)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对外办公场所做到“两有”(有投诉窗口、有举报电话)、“三挂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四上墙”(办事依据和办事时限上墙、办事条件和程序上墙、收费依据和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定期予以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逐段予以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随时予以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行政管理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管理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行政管理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向行政管理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公开权利人认为行政管理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行政管理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财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公开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考核内容,对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本局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一)不按规定履行行政管理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监督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行政管理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