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 税 征 管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的契税征收

(一)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征收

(二)申报材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相关合同、协议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估价报告;

4、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结时限

       即办

(四)征收标准

出让、转让及出售的,按其成交价格4%计征;赠与的按其评估价4%计征。

(五)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二、房屋所有权买卖、赠与、交换的契税征收

(一)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征收

(二)申报材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产权证明书及发票或贷款有关手续(原件和复印件;“二手房”提供原产权证);

3、估价报告(以有资质部门评估为准);

4、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结时限

即办

(四)征收标准

1、商业用房,按其成交价格4%计征;个人购买普通住房144m2以下的,按其成交价格2%计征;144m2以上的商品房(含144m2),按成交价格4%征收。

2、购买二手房,以其房产评估价按契税规定税率征收。

3、房产赠与,按其房产评估价格4%计征。

4、房屋交换,以其交换双方房产评估价格的差额为征收依据,按契税规定税率征收。

5、逾期未缴纳契税的,按日征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三、征收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

窗口服务电话:0516—886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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