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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 税 征 管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的契税征收
(一)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征收
(二)申报材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相关合同、协议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估价报告;
4、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结时限
即办
(四)征收标准
出让、转让及出售的,按其成交价格4%计征;赠与的按其评估价4%计征。
(五)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二、房屋所有权买卖、赠与、交换的契税征收
(一)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征收
(二)申报材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产权证明书及发票或贷款有关手续(原件和复印件;“二手房”提供原产权证);
3、估价报告(以有资质部门评估为准);
4、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结时限
即办
(四)征收标准
1、商业用房,按其成交价格4%计征;个人购买普通住房144m2以下的,按其成交价格2%计征;144m2以上的商品房(含144m2),按成交价格4%征收。
2、购买二手房,以其房产评估价按契税规定税率征收。
3、房产赠与,按其房产评估价格4%计征。
4、房屋交换,以其交换双方房产评估价格的差额为征收依据,按契税规定税率征收。
5、逾期未缴纳契税的,按日征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三、征收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
窗口服务电话:0516—886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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