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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财社(2006]1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进城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1、申领职业介绍补贴上报材料
①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叁份);
②中介成功材料。主要提指中介成功花名册和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用人单位免费使用场地的减免收费登记表;
2、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程序
①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公共职介机构每季开始10日内将上季度职业介绍补贴的相关材料报就业管理机构;
②就业管理机构应根据职介机构上报材料进行核对,以确定资料真实性;
③就业管理机构将核对后的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④财政部门将审批后的资金统一拨付就业管理机构,由就业管理机构发放给职介机构。
3、市区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材料报市就管中心,各县(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资料报所在县(市)就业管理机构。
4、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照《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劳就[1999]60号)(苏价费[1999]486号)(苏财综[1999]112号)执行。
二、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就业再就业免费培训的将实行分段补贴办法。上岗培训合格率达到95%或等级培训合格率达到60%,按照培训费的中标价的70%支付培训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三个月内实现再就业,按实际就业人数再支付培训机构中标价的30%的培训补贴。
三、本文件所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材料具体是:
1、“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以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作为认定证明。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作为认定证明。
3、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以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作为认定证明。
4、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的:以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作为认定证明。
5、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以特困职工证,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作为认定证明。
6、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以残疾人员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作为认定证明。
7、零就业家庭的人员:以户口本、徐州市零就业家庭确认表、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作为认定证明。
四、公益性岗位是指从事街道、社区管理和公益服务的岗位,从事街道、社区服务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公益服务的由开发管理机构推荐,由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
具体岗位是:街道便民服务、家庭服务、车辆看管、物业管理员、送奶送水工、电器维修工、缝补服务、书报摊售员、治安巡防员、门卫保安员、社区保洁、保绿、病人看护服务员、托老托幼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图书阅览室、老年棋牌室、健身房、社区医疗保健所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的社保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备类企业 的社保补贴、劳务派遣企业的社保补贴、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社保补贴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保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徐财社[2003】19号)文件执行。
六、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劳动关系不固定、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的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公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主要岗位有:从事家庭送配餐服务,小学生食堂,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墙搭灶,修理门窗,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小学生、婴幼儿寄托、接送、辅导、教育,看护老、弱、病、残、孕人员,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擦洗排油烟机,修理自行车,代购、代送生活日用(食)品(不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在居民区传授音、体、舞、美,代邮物品,计时工,保姆,厨师,洗衣工,园丁,夜市烧烤摊点、在居民小区为居民提供生活便利服务的各类小摊点(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者)等岗位。
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应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灵活就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均按照《关于对市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的通知》(徐劳社[2005]44号、徐财社[2005]20号)文件操作程序办理。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单位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间内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lOO元的岗位补贴。补贴程序按(《徐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徐劳社[2004]28号)文件办理。
九、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利项目贴息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按我市有关文件执行。
十、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由职业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技能鉴定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题词:就业 资金 管理 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 2006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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