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现行社会保障政策一览表

 

项目
筹集及补助政策
支付政策
一、养老保险    
 1、企业养老保险   以在职参保人员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21%,个人缴纳8%。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   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相关费用按月通过银行发放。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以所有参保人员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24%,个人缴纳3%。   只支付基本养老金。按月与参保单位实行收支差额结算。
 3、农村养老保险
个人自愿缴纳。
只支付基本养老金。按季拨付。
二、失业保险   企事业单位以在职参保人员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每人每月212元,领取不超过24个月。按月通过银行发放
三、工伤保险   企事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在职参保人员工资为基数,单位按不同行业分别缴纳0.5%-2.0%。   按规定范围支付给个人相关医疗费等。
四、生育保险   企事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在职参保人员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纳。   按规定标准支付给女工相关产假营养费等。
五、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以参保人员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   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按月与定点医疗单位结算。
 2、城镇职工大病统筹   以参保人员为基数,每年单位缴纳36元/人,个人缴纳36元。   支付超过统筹帐户年支付限额的费用,实行最高封顶。
 3、离休人员医疗统筹
每年每人统筹6000元,财政兜底。
  实行医院基数包干,超支分担。按月预拨,年终清算。
 4、残疾军人医疗统筹
每年每人统筹3000元,财政兜底。
  实行医院基数包干,超支分担。按月预拨,年终清算。
 5、农村合作医疗   参合农民每人年缴纳10元,省补助30元,徐州补助2元,市本级补助8元。   年最高医疗费补偿额4万元,按月与定点医疗单位结算。
 6、农村医疗救助
省、市及本级补助
  支付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等特殊人员参合费用,及特困家庭大额医疗费补助。年最高补助金3000元。
六、解困金    
 1、下岗职工生活费
省补助、市本级财政安排及社会捐助筹集。
  每人每月100元,按月通过银行发放。
 2、企业军转干生活费   
省补助、市本级财政安排。
  支付生活费及困难企业应缴纳的医保费
七、城市低保
本级财政安排,省级财政补助。
  按每人每月180元标准补差,按月通过银行发放。
八、农村低保
本级财政安排,省级财政补助。
  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补差,按月通过银行发放。
九、民政定补
本级财政安排,省级财政补助。
  按规定标准,按季通过银行发放。

 

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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