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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07]53号
市政府关于建立新沂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在今年内全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2007年10月起,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逐步实现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改革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坚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稳步推进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建设。
三、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资金筹集
(一)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二)基金来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残疾人员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70元;孤寡老人由财政全额补助。
五、基金管理与使用
一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社区负责征收,缴入财政专户。
二是规范基金支付行为。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基金支付范围或挪作他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最高封顶为80000元。
三是建立多层次监督机制。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办理程序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推进,卓有成效。
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小组成员分别由政府办公室、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发改委、工会、人事、教育、民政、物价、广电、药监等部门和新安镇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行工作。
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制定相关政策、配套措施和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管理处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居民医疗管理科,配备专职人员4—6名,具体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经费及时到位。人事部门要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到位。新安镇和卫生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基本药物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加强药价管理,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发改经贸委、工会、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努力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强大合力,为保障人民健康、加快新沂经济建设、构建和谐新沂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抄 送:市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1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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