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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分别由省委省政府、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考核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思想道德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和培育“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整体素质良好。坚持开展文明职工、文明班组(科室)等创建活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参与“城乡结对、共建文明”等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志愿服务。
3、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氛围浓厚,凝聚力强,有广泛影响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4、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职工以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5、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单位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环保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6、业务工作实绩显著。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进取,科学管理,工作实绩显著。注重诚信建设,履行服务承诺,社会形象良好。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省或本省辖市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决策民主,关注民生。群众满意率高。教学科研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果优异。医疗卫生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文明行医,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声誉好。
第七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文明创建工作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单位。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连续两届以上的江苏省文明单位中产生。
第三章 创 建
第八条 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 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 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以激励先进。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二条 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达标申报制。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条件,以维护江苏省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江苏省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江苏省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在评选年度开始的半年内,拟申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参评申请。
第十四条 全省县团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江苏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五条 申报评选江苏省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第六条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两个年度获得省辖市文明单位称号;
2、按规定制定并上报创建规划;
3、自愿申报并经所在省辖市文明委或其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十六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2、发生特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
2、申报单位自递交书面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江苏省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各省辖市文明委分别组织考核初审;在宁省级机关直属单位、中央部(省)属企业科研院所、省直属大专院校,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委教育工委组织考核初审,确定推荐名单。
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江苏的在宁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文明办申请,省文明办委托省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初审。
省文明单位评选要征求纪检、政法、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环保部门的意见。
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评选,要征求各地公安、税务、劳动、工商、质检、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4、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江苏省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分别由各市文明委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省文明办。
5、省文明办委托省辖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合格者,报省文明委审核。
第十八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省辖市文明委、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省文明委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命名。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委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江苏省文明单位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条 被命名为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或江苏省文明单位的单位,须在单位醒目处悬挂相应年度的匾牌。
第二十一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和江苏省文明单位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省辖市文明办负责。在宁省级机关直属单位、中央部(省)属企业科研院所、省直属大专院校,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委教育工委负责。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江苏的在宁中央直属单位,自愿参与创建工作的,省文明办委托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情况,要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的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办直接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1、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
2、建立文明单位年报制度。江苏省文明单位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市文明办,由各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
3、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服务性中介组织、部队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创建工作实行分类指导。
引导、鼓励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履行社会义务,树立良好形象,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5 、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凡在文明单位评比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评选资格外,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命名为江苏省文明单位后,被发现和查实在评选年度内有隐瞒第四章第十六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直至撤销荣誉称号。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称号由省文明委批准。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由省文明委调查核实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上缴证书和匾牌,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改变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在两个月内向省文明办作书面报告。否则,不再保留江苏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1998年9月颁布的原《江苏省省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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