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字[06]128号

新价字[06]77号

新财综[06]14号

 

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市各幼儿园(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国办发[2005]13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号)、徐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徐教财[2006]12号、徐价费[2006]126号、徐财综[2006]3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幼儿园(班)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公办幼儿园(所)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根据徐州市文件规定,将我市幼儿园原收取的管理费、杂费、保育费、代培费、取暖降温费统一归并为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如下:

幼儿园等级

全日制(元/月)

寄宿制
(元/月)

托儿班(3岁以下)

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

260

在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0元

在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元

徐州市示范幼儿园

210

新沂市一类幼儿园

180

新沂市二类幼儿园

150

新沂市合格幼儿园

120

新沂市合格学前班

80

以上标准,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情况适当浮动,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需要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事先须报市物价局批准。(公办园浮动申报表见附表1)。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但对交费有困难的入园幼儿家庭,应按月收取。由于放假或中途转学等,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的幼儿园,在园时间不足当月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按学期收费的幼儿园,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保育教育费按工作日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收费;入园幼儿在三个月内自行退(转)园的,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幼儿园应在幼儿入园时告知本园的收费方式。

寒暑假期间幼儿入园应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假期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得超过20%。

幼儿园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按月向家长公布帐目,多退少补。

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所有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周一至周五7:30-16:30),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

二、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教育培养成本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市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公示后执行。(民办园收费备案表见附表2)。

三、报销与减免的有关政策

1、保育教育费按每月80元的标准由家长单位负担,家长双方凭收据报销联向单位各报销一次。

2、幼儿园对革命烈士子女免收保育教育费。对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低保家庭子女可凭有关证明向幼儿园提出减免申请。幼儿园应给予保育教育费减收。减收额度为合格园保育教育费的50%。

四、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1、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幼儿园应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上浮申报审批文件;民办幼儿园还应持《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等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

2、各幼儿园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所收经费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幼儿园伙食费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3、各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告,民办幼儿园每年保育教育费收支情况,应当在次年初向市教育局报告并接受监督。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4、各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采取多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执行。

在此以前有关幼儿园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抄送:徐州市教育局、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市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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