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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05]24号
市政府关于加强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保障机制逐步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显著提高。但由于少数单位思想认识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虚报冒领财政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违反了有关制度规定,影响了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为切实做好财政工资发放管理工作,杜绝虚报冒领财政工资现象,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资发放管理工作
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会计集中核算、改革镇级财政管理方式,只是改变了工资发放形式和核算办法,工资发放管理依然是各机关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责。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适应财政改革形势,高度重视工资发放工作,进一步强化人员和编制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员和工资变动情况,加强内部人事与财务之间的信息沟通,依照规定及时办理人员变动相关手续,及时将人员和工资变动信息报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以便于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增、减或停发工资。
二、明确财政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责任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编制、人事和财政管理各项规定,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从源头和制度上严防虚报冒领财政工资行为的发生。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做好人员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审批手续。要建立健全人员和工资台账,加强人员跟踪管理。对调动工作的人员,调出、调入单位要及时转移工资关系,办理编制手续。对长期病假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核减工资,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要停发病假期间全部工资。对辞去公职的人员,从批准后的次月起按时停发工资。经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全脱产教育的人员,按规定应转出行政和工资关系的,要及时减编并停发工资。被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工资。违反规定擅自离职(离岗)人员,要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停发工资。对死亡人员要及时核减编制、停发工资。对离岗创业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工资标准。其他需核减编制、减发或停发财政工资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编制、人事部门要加强编制、人事动态管理,完善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工资审批制度,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定期核查各单位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抓好人员分类管理,督促各单位及时办理、传送人员和工资变动手续,对违反编制、人事规定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工资国库直接支付办法,加强工资变动审核,严密工资发放程序,搞好内部衔接,及时按各单位和编制、人事部门提供的手续调整工资发放清册,并负责牵头搞好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事部门、财政部门三者之间的人员信息核对。为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定期将工资发放清册和举报电话张榜公布到各单位,及时查处和纠正虚报冒领工资等违规行为。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发放程序的审计,监督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工资变动和工资发放,把工资发放纳入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查处情况。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行为的监督检查,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三、建立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人事、财务主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财政、编制、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追究纪律责任、组织处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凡经查实虚报冒领财政工资的,给予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虚报冒领的工资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市财政,并按虚报冒领金额的2倍扣减单位经费拨款,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10%。
四、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4月30日前,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查处并清退虚报冒领的财政资金。清退工作由各镇、市各主管部门负责。追缴的财政资金要及时上缴财政,故意拖延不缴的,由财政部门从经费拨款中抵扣。在规定期限如实登记申报并按要求追回资金的,原则上不予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清理整顿后仍然发生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要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并将按上述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用虚报冒领资金私设“小金库”或用于非法活动的,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凡2005年3月底前人员调动没有办理工资转移手续的,这次必须办理到位,否则财政部门对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均不核拨公用经费。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清册公示到所有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并公布纪检监察、财政和人事部门的举报电话,今后每年将分两次向各单位公示工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工资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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