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法补助专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2004]47号)

 

各有关市财政局、政法委:     

为加强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的办公办案条件,推动“平安江苏”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研究制订了《江苏省政法补助专款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法补助专款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效益,确保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部门的办公办案条件,推动“平安江苏”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财政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财行[2001]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3]69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法补助专款是指中央和省财政按指定的目标和范围编制项目规划,分配给贫困地区政法部门的装备补助专款、维修补助专款及其相应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 项目实施的管理原则:   

(一) 分级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 实物调配与资金调拨相结合的原则;   

(三) 绩效考核、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政法委和政法单位为项目实施的责任部门。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规划的审核和批复、采购物资的组织、维修工程的招标、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   

政法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工作,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装备物资采购的技术要求,检查验收装备物资和维修工程的质量,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项目建设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原则上当年项目必须在当年内实施完工。   

 

第二章 项目批复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批复下达的项目规划,在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后,及时批复下达项目实施规划。   

第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在接到省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20天内,必须将项目规划批复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承担项目共建任务的同级政法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在接到上级批复文件的10天内将项目规划批复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对上级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项目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技术性、时效性等因素导致原规划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原项目申报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市级财政部门商市委政法委同意后对下批复。各市项目调整情况需报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备案。   

第九条 市、县对省批复下达的项目调整幅度必须严格控制。项目规划期的第一年不得超过10%,第二年不得超过15%,第三年不得超过20%。确因特殊情况超出调整比例的,需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章 物资采购   

 

第十条 属于装备物资采购的项目,大宗物资由省财政直接组织采购;其它物资以省辖市为单位,由市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集中采购,以实物形式配发到各项目单位。政府采购部门难以采购到的专用设备,由项目单位提出特例采购申请,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由项目单位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属于设施维修的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由项目单位提出维修实施方案,报县级财政部门按政府采购规定,公开招标,统一实施。   

第十二条 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取得的装备物资,项目单位根据供应商、政府采购部门、财政部门提供的购货发票、资金结算凭证等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维修工程增加的资产按现行财务会计规定办理资产入帐手续。   

共建项目按谁主办、谁管理的原则,由负责项目施工和日常管理的政法单位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政法补助专款由财政部门以经费指标文件形式逐级下达到基层政法单位。项目规划中有配套资金任务的地方财政部门和政法单位,必须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应由政法单位配套的资金,必须在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和维修工程招标之前落实到位。配套资金必须与政法补助专款实行同样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实施的项目,专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经批准未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也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十五条 通过集中采购而节约的资金,原则上仍必须专项用于政法部门的装备或维修。由原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装备或维修项目,经市级财政部门和政法委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挪用政法专款。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千方百计调度资金,确保政法专款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单位必须保证专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凡是专款不能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或擅自更改专款用途的,一经查实,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将暂停该地区的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 项目共建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有共建项目的地区,应成立由政法委牵头,财政、项目共建单位共同派员参加的共建项目建设与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共建项目建设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共建项目的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共建协议,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其他共建单位要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定期或不定期派员督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项目主办单位或共建项目管理协调机构反映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共建项目建成后,必须遵循“共同投资,共同享用”的原则,参与共建的各项目单位与项目主办单位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利。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列入部门预算;各种耗材等直接费用按“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分担。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分年度、按项目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将项目的论证、申报、批复、招标文件、工程预(决)算、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建档,并明确责任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结束后,各省辖市财政和政法部门要对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每年四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年规划期结束后,各省辖市财政和政法部门要对前三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三年规划期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在全面检查或抽查的基础上,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   

(一)项目规划实施情况:有无未经批准更改项目内容;有无超比例调整项目;项目规划是否及时实施、按期完成;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有无被挤占挪用;地方财政和政法部门应该配套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项目物资采购情况:是否按规定集中采购;节约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   

(四)共建项目建设与使用情况:是否做到“共同建设、共同使用”;共建项目日常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其执行情况如何;   

(五)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   

(六)项目管理基础工作:有无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档案基础资料是否健全;项目验收报告制度是否建立,执行情况如何;应该上报的项目实施情况报表和相关报告是否及时上报,准确率如何。   

第二十四条 项目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规划期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将在项目各年度结束后逐年进行,规划期综合考核在三年规划期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以奖代补制度,将项目考核结果与专款分配额度相挂钩。

省财政厅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适度调整有关地区和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规划和专款补助数额。   

规划期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个规划期专款分配的因素之一。省财政厅将从政法专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上一规划期项目实施工作先进地区和单位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政法补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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