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  沂  市  财  政  局

新劳社[2007]69号
    新财社[2007]18号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徐劳社险[2007]8号、徐财社[2007]4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原行政性公司和有事业费的科研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过省规定标准乘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以下简称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系数低于0.6的县(市)按0.6执行。我市调整系数按0.6计算。

我市调整前平均养老金水平为706元,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为786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2007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50%。

4、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快组织实施,并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同时,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征缴率,加大清欠力度,强化支出管理,确保此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新沂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表

 

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 沂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养老金 调整 通知

抄报: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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