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06年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中小综〔2006〕28号
苏财企〔2006〕30号
各市和常熟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为做好2006年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推动全省民营企业积极转变增长方式,强化自主创新,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发展水平。
二、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专项资金突出对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集群及其重点企业自主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
(二)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
(三)专项资金对苏北地区扶持比例不低于40%;对产业集群及其重点企业的自主创新等项目的扶持比例不低于60%。
(四)凡同年享受过省财政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安排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分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和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两大类。项目内容为:
(一)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1亿元)。
1、自主创新项目3000万元。支持对象为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企业完成的专利技术(产品)和知识产权产业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企业信息化工程推进和产业集群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或服务活动。
2、技术改造项目5500万元(其中清洁生产项目1000万元)。支持对象为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完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运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升制造水平、做强做大特别是节能降耗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必须是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投资额苏北不低于200万元,苏中400万元,苏南600万元。
3、产业集聚发展项目1500万元。对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发展前景好,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产业集群的标准厂房建设、太阳能利用、污染综合治理等节能、环保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给予一定资助。集中扶持竞争优势明显的重点产业集群。
(二)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4900万元)。
1、各类培训项目1500万元。对按照2006年培训工作计划承担并完成相关培训任务、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予以一定资助。
2、重点和示范服务机构1500万元。对资质合格的各类重点和示范服务机构面向民营企业开展的创业辅导和管理、技术、金融、信息、经贸等服务工作与活动并且取得良好成效的,择优予以一定资助。
3、上市推进900万元。对今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予以一定奖励。
4、经贸合作与交流1000万元。对参加列入省中小企业局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的国内外重要经贸交流活动的单位和企业人员,以及省级驻国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予以适当资助。
(三)专项工作经费(100万元)。
四、专项资金资助方式
(一)对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二)各类培训项目,短期班(1-2天)食宿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如师资、场地租赁、资料印刷等费用,原则上按照县级不超过150元/人期、市级不超过200元/人期、省级不超过300元/人期的标准给予补助;中长期班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民营企业竞争力大讲堂等其他形式的培训班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补助。MBA培训学习按照每人不超过学费的50%予以补助。
(三)根据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由省中小企业局或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国内外重要经贸活动,对实际发生的公共组织费用及参加单位和企业予以一定补助。
五、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格式要求另行下发),报各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各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6月底前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省有关部门、企业可于6月底前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坚持规范操作,把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关,既掌握项目情况,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又方便企业,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在项目申报中,不得损害企业利益,不得增加企业申报成本。
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企业可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咨询,咨询电话:省中小企业局:025-86635039,省财政厅:025-83633103。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 ○ ○六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