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的政策口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 007]2 O号)精神,从现在开始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各有关学校要在全面清理资产,特别是房产、债权以及负债的基础上确认债务。为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现就有关政策口径明确如下:

一、清理核实的基准日、对象和范围

1、债务基准日:2006年l 2月31日为认定债务的基准日。

2、清理核实的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定点学校,如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完中(不包含高中部分)、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点以中心小学为单位集中反映债务情况,但须将债务认定到具体学校。省对非义务教育学校(如高中、职业学校、技校、幼儿园等)及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学校)不作为清理核实的对象。但我市要求各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一并清理核实本校债务,上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3、清理核实的范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和特殊教育学校)修建校舍和购置教学设备等方面已经形成的债务本息余额。截止2 006年1 2月31日在建、在办项目可能产生的债务不列入清理范围。产权不属于学校的资产(如产权属于教职工个人的宿舍等)形成的债务不列入清理范围。非学校产生和不应由学校承担的债务不得转嫁给学校。

二、债务及利息的认定

1、债务人不明确的,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其债务不予认定。

2、对于无主债权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其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3、完全中学的债务只反映其中初中部分的债务,属于与高中共用校舍、设备的债务,以初中部分学生数占该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乘以项目债务数划分出初中部分的债务。

4、学校债务利息按照借款期限、最高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违规承诺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欠息”不予认定。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对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不予认定。

三、债务原始资料

债务清理时,需逐笔核实债务的原始证明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供货商购置教学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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