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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沂 市 财 政 局
新 沂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新 沂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新财会〔2007〕10号
关于加强民营企业会计管理的通知
各企业单位:
近年来,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民营企业在执行会计法规制度等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特别是会计人员管理较为混乱,从而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市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更好地推进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加强我市会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处理业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会计法规的有关要求设置相关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各种辅助性账簿。企业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设立会计岗位,配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新沂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的规定,委托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备代理记账资质的单位进行代理记账。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时,必须提供有效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属委托代理记账的还应提供代理记账单位的委托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将其会计机构、会计岗位、配备的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三、企业必须在每月份终了后6日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按要求向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应交增值税及其他应交款情况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应交增值税及其他应交款情况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报表封面上应当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企业不得编制和不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产生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年度终了必须将本年度发生的会计业务形成的账簿、凭证打印成纸质文档,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电子文档资料同时保存。
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企业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补足学时;对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参加继续教育的,财政部门将向社会公示。
六、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会计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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