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行为,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查处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若干具体规则,结合《新沂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局内各业务科室职责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本局为执法主体,履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监督职责,须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形成财政检查结论,作出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履行检查程序,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形成检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或意见,不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变更或删减检查工作程序。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四条 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有关科室应提前拟定检查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检查方案包括:
(一)检查项目;
(二)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限;
(三)被查单位名称;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五)检查的方式方法;
(六)检查人员的抽调和分组;
(七)检查前的业务培训;
(八)检查中应注意事项。

第五条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并由具有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组长。检查组长对本组的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检查组成员对其分工的具体检查内容负责。

检查组成员中,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公务的人员必须回避。

需要聘请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协助检查的,要求社会审计机构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共信誉,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执业行为,与被查单位无会计、税务代理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参与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六条 检查组成立后,检查组长应根据检查方案,收集有关情况,及时召集检查组成员学习检查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研究拟订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 送达检查通知书。财政监督检查一般应于检查组进点前3日(财政部门内部检查应于进点前7日),以局名义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六)填制日期及财政机关公章。

如果需要被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如果认为事前向被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检查通知书可在检查组进点前适时下达。

第八条 检查通知书送达时,应取得被查单位签章的回执,如遇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作书面说明并有两人以上签名。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九条 检查人员进点实施检查时,应出示检查通知书(进点前不宜送达检查通知书情形)和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检查组进点后,应及时向被查单位说明检查目的、任务,通报检查内容、范围和时间安排,宣传有关政策,了解被查单位基本情况,并按照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组成员各自分工,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检查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检查中必须要查实、查准、查细、查透,如实记录和汇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局领导请示汇报,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答复。检查组长对应查未查,应反映未能如实反映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制作完整的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是支撑检查结论,形成处理决定和检查意见的基础,应做到条理清晰、用词准确、字迹清楚、格式规范、结论明确。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等必须前后一致,准确无误,相关的证明材料要充分完整,不得自相矛盾。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编号;
(二)检查项目名称(一般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科目名称、税金、基金(收费)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资产名称等);
(三)违法违纪事项主要内容摘录(包括违法违纪事项发生日期、凭证号码、明细账目、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
(四)附件主要内容及张数;
(五)被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六)具体检查该事项的检查人员签名、日期;
(七)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复核人务必要对检查人员所查问题进行细致复核,对不准确、不全面、表述不规范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不得多事一稿。发生次数较多的同类问题,可归并在一张工作底稿中反映,但其具体内容要附详细的检查工作日记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核对。

相关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要注明底稿编号。

第十四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摘录件或复制件;
(三)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四)详细记录某一事项的检查工作日记、调查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必须按照《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进行,并认真做好财政监督检查询问记录单。记录单所记内容不得更改,如确需改动,应由提供证言、证词者签章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其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经被查单位或其他资料提供者签证认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签证认定的,检查组应作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是重要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属于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现场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如实填制《财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机关名称、被查单位名称,检查报告编号,出具检查报告时间;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检查组的基本情况;
(四)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情况和银行开户情况);
(五)上年度对被查单位的检查情况及结论;
(六)对本次检查事项的检查结论;
(七)被查单位对检查结论的意见或说明;
(八)检查组向该项检查的审理组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九条 检查结论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达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楚、文字规范。结论内容包括:
(一)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二)被查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财政法规(含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三)认定被查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及认定依据、证据;
(四)检查组长签名,结论形成日期。

第二十条 检查报告形成后,应尽快向被查单位反馈情况。被查单位应在收到检查报告3日内(财政内部检查在收到检查报告5日内),对检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取证。如有必要,修改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如采取送达方式,应附送《财政检查报告》送达回执。

第二十一条 被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同对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针对检查结论所披露的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结合被查单位的反馈意见或说明,提出具体、准确的处理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10日内,检查组应将财政检查报告、被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或说明、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提交审理组。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内提交,但应向检查主办科室或局相关领导作出说明。

第四章 检查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前,应履行审理程序。一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予以修正、完善;另一方面对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客观公正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正监督检查科对财政监督检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全过程的审理。审理成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财政监督检查科指定人员和检查组长等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审理。具体审理事项包括:
(一)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查证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四)对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处理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第二十七条 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审理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不予审理,并要求立即停止检查。
(二)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以及所查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终止审理。通知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负责核实补正,必要时主办检查的有关科室另行组织检查组复查;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所提处理建议不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审理认定检查结论及其处理建议和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审理通过。

第二十八条 检查材料经审理通过后,应形成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人员及审理负责人署名,连同审理材料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章 定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检查报告和审理材料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已认定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必须在检查报告形成后30日内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0日),下达《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

第三十条 《财政检查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号;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五)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七)被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被查单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三十一条 财政检查决定内容如涉及补缴税收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将《财政检查决定》抄送有关税务稽查机关,由税务稽查机关组织收缴,同时应取得税务稽查机关签章的移交回执。

第三十二条 《财政检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号;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五)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检查意见和建议;
(六)整改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局在法定权限内对被查单位或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前,须经局长审鉴后由财政监督检查科统一制作《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被查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财政监督检查科会同主办处科室及相关人员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被查单位及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由局财政监督检查科组织实施听证。最终按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取得被查单位及当事人回执,如遇被查单位及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作书面说明并有两人以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政检查决定、检查意见和处罚决定落实情况跟踪监督制度。财政检查决定和检查意见由业务科室,财政监督检查科定期了解和通报检查决定和检查意见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取消会计技术职务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应填写《财政检查移送处理书》,列明当事人违法违规违纪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三十七条 每项检查在检查决定和检查意见执行结束后,主办科室应将该项检查的全部材料移交财政监督检查科,专人归档保管备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科对检查档案应按照本局机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归档检查资料包括:
(一)检查工作底稿及其附件;
(二)财政检查报告;
(三)检查处理文件(包括审理意见书、检查决定、检查意见及其整改情况反馈资料、处罚告知书等);
(四)组织听证的有关材料;
(五)各种回执(包括检查通知书回执、检查报告回执、检查处理文件回执、财政性基金收费、罚款缴款单回执、被查单位缓缴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书及回执、税收问题协办单和税款缴款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九条 检查档案和文件资料实行信息共享制度。检查档案资料归档后,各业务科室因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或借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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