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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纪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维护财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依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新沂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新沂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纪律》
第二条 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必须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纪律。
第三条 财政检查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公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检查或审理。
第四条 财政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泄露检查事项。在发出检查通知书前,有关检查的内容、范围、时间、被查单位名单等,不得对外泄露。在检查审理中,不得向外界透露审理组成人员名单,审理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审理意见;
(三)不得擅自将检查中取得的与检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用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检查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新沂市财政局财政检查操作办法》,不得擅自更改或删减工作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不得随意表态和擅自处理。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由财政监督检查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各科室和检查组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实施财政检查,必须在检查结束后对被查单位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下达处理决定前,由财政监督检查科负责对检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全过程的审理,对审理后确认需处理的问题由财政监督检查科统一对被查单位签发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经局长审签后下达。
第八条 按照审理和处理程序,下发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将有关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对已办理结案的检查项目,主办科室应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处理决定等必须积存的检查资料全部移交财政监督检查科,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在实施检查中不准接受检查单位提供的免费食宿;不准参加检查单位用公款安排的旅游和娱乐活动;不准接受或索取被检查单位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准直接或间接向被检查单位借款、贷款、拉存款和购买、接收被检查单位内部职工股;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后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检查工作,为被检查单位讲情、拉关系。
第十二条 在实施财政检查中,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和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党纪政纪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科对财政检查人员执行财政检查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局年度量化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工作纪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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