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印刷费用的管理,保证印刷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地在新沂市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受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定点印刷企业并制定常用印刷价格标准。定点印刷企业设置一名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定期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采购单位可在定点印刷企业中自主选择,并与之签订印刷合同。采购单位内部设有印刷厂的,其印刷业务可由内部印刷厂承担,但其结算价必须低于同类定点印刷企业;对内部印刷厂无力承担的印刷业务一律到定点企业印刷。定点印刷企业无力承担的印刷业务,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批准,可以到其他印刷企业印刷。

第五条 采购单位一次性印刷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印刷业务,须由采购中心采取招标或询价方式,择优选定印刷企业。

第六条 在印刷过程中采购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定点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颁发的《印刷、复印等特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严防失密、泄密。

第七条 严格把好印刷业务审批关。凡需到定点印刷厂进行印刷的,由采购单位管理人员签发《新沂市政府采购定点印刷通知单》(以下简称《印刷通知单》),写明印刷要求、印刷数量等情况,经采购中心核定后交定点印刷单位进行印刷。《印刷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为“定点印刷单位留存联”,由定点印刷单位按单派工及留存,一联为“发票附件联”,由承印单位在结算印刷费时作为附件随发票传递回送印单位。《印刷通知单》在政府采购中心或定点印刷单位领取。

第八条 印刷费用结算,应采用非现金方式。定点印刷单位按照采购中心核定后的价格,开具盖有“新沂市政府采购监管专用章”的发票,连同“发票附件联”传递至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在印刷品验收合格后直接与定点印刷企业结算。

第九条 定点印刷企业应做到:

(一)优先为新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印刷服务。收件、送件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免费送货;免费为采购单位裁切办公用纸;免费提供各种印刷品的咨询、设计、制作等方面的服务。

(二)接到印刷业务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交货,保证印刷质量,严格把好各工序技术审验关,严禁质量不合格的印刷品出厂。印刷品完工后交采购单位进行鉴定、验收。如采购单位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破损、短缺、规格不符等),必须在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到位。并承担因质量问题和延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费用。

(三)各项收费不得高于合同规定标准,优惠率不得低于合同规定优惠幅度。印刷费结算时,应使用加盖“新沂市政府采购监管专用章” 的发票。

(四)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 定点印刷厂家必须对政府采购业务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成本项目真实明晰,准确反映印刷费用。

(六) 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做到:

(一)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合理确定印刷品数量,尽量节约印刷经费开支。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时结算印刷费用。

(三)不得要求定点印刷企业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定点印刷企业索要规定印刷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批准,严禁到非定点印刷企业进行印刷;未加盖“新沂市政府采购监管专用章”的印刷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

(六)严禁将一次印刷业务拆分为多次印刷业务。

(七)采购单位印刷《常用印刷品报价一览表》之内的印刷品以该表规定的价格为准;采购单位印刷《常用印刷品报价一览表》以外的印刷品,可与供应商协商定价,采购中心按规定核准。

第十一条 定点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一)不按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纸张的;

(三)为采购单位虚开发票或提供各种好处的;

(四)未按合同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印刷费用和优惠的;

(五)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中心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服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价格进行核定,对《附件二》中没有约定的项目,按中标价格与一般市场价的优惠比率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对定点印刷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定点印刷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到非定点印刷厂家办理印刷业务的将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印刷厂家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除按《政府采购法》及定点印刷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以下单位举报: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电话:88927864

市政府采购中心 电话:88955008

第十五条 省驻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沂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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