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汽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费用的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沂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选定了下列四家汽车维修厂家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单位:新沂市新华桑塔纳专业修理厂、新沂市汽车配件服务公司汽修厂、新沂市桑捷奥轿车服务有限公司、新沂市皓驰汽车维修中心。

第四条 各采购单位需维修的车辆均须在上述四家定点维修单位内进行维修。为便于维修管理和跟踪服务,原则上采购单位选定其中二家服务商作为本单位的定点维修单位。汽车拥有量在15辆以上的可以选定多家。

第五条建立联络员制度。财政部门在定点维修单位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联络员应按修车单位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负责定期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做到:

(一)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护,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严格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

(二) 凡需维修的车辆,应由采购单位车管人员签发《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通知单》(以下简称“维修通知单”),并逐项认真填写。“维修通知单”一式三联,分别为“存根联”、“承修单位留存联”和“发票附件联”。“存根联”由单位车管人员留存;“承修单位留存联”和“发票附件联”随车送采购单位,“承修单位留存联”由承修单位留存,“发票附件联”由承修单位在结算维修费时作为附件随发票传递回采购单位。《维修通知单》在政府采购中心领取。

(三)车辆修竣后,接车人员要审验维修单位开具的“维修合格证”和经联络员审核签字、承修单位盖章的“维修结算单”,并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更换下来的旧件,带回单位交单位车管人员保管。

(四)应及时与定点维修单位结算维修费用,不得拖欠,做到当月结清。结算时要依据维修商提供的“维修通知单(发票附件联)”、盖有“新沂市政府采购监管专用章”的发票,以转帐方式结算。

(五)应切实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并建立车辆维修内部审核制度,按期公布车辆维修情况。将“维修通知单存根联”、“维修结算单”、“维修合格证”及退回的旧件等完整保存备查。

(六)严禁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保养(包括车身清洁维护、内饰修理等)车辆,凡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费用。

定点维修单位确实无法维修的车辆,采购单位应书面申请,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认定点维修单位确实无法修理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到其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采购单位在结算费用后,应将有关维修单据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后并在维修发票上加盖“新沂市政府采购监管专用章”,财务部门方可报销维修费用。

(七)在外地发生故障必须在外地进行维修的车辆,修理后要携带有关维修单据,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并在维修发票上加盖“新沂市政府采购监管专用章”,单位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第七条 定点维修单位应做到:

(一)热情承接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任务,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二)凭采购单位车管人员签发的“维修通知单”并经联络员审核后承接维修工作。如承修车辆维修费用超过两千元或需二级维护以上作业,必须按照《合同法》和汽车维修行业有关规定,签定维修合同。严格执行“三单一证”制度(进厂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竣工出厂检验单和二级以上维护作业项目出厂合格证)。

(三)维修费用收取标准为:工时费2.50元,材料费按进货价计算(以正式进货发票为准),材料管理费5.4%。

(四)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进出厂登记和质量检验制度。并按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车辆进出厂登记台帐、车辆维修派工单、材料清单和结算清单。

(五)严格按规定开具规范、合法的维修票据,在“维修结算单”上注明修车单位、时间、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其他及优惠事项,并将“维修通知单”、“发票附件联”和“维修结算单”盖章后传递回采购单位,以利监督和结算费用。

(六)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定点维修单位财务部门须对政府采购业务单独建帐、单独核算,项目成本真实明晰,准确反映维修费用。

第八条 定点维修单位服务承诺:

(一)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在接到采购单位求援电话的最短时间内(市内最长不超过2小时)到采购单位车辆抛锚地点,并以最快的时间赶到现场维修或免费拖至厂内维修;对在100公里以内出现故障的车辆给予除工时费、材料费和材料附加费外的免费抢修。

(二)对采购单位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采购单位及时用车。

(三)凡由维修单位小修的车辆,出厂后严格执行各项保质规定,在正常保养、使用的情况下,一般小修保证行驶里程1万公里,大修车辆保证行驶里程10万公里,在此期间出现重复故障,维修单位免费换件和修理。大修车辆一律按普通车型工时的80%收取。

(四)免费服务项目:洗车、检查电路、补胎充气、轮胎换位、平衡轮胎、故障检测。免收工时费服务项目:检查灯光、线路、调试喇叭、调换门锁、更换外部易损件、更换机油三滤。

(五)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定期到采购单位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热情、高效、方便、全面的服务满足采购单位需要。

第九条 各定点维修单位对于拖欠维修费用的采购单位可以拒绝维修,并及时反馈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政府采购管理科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加强对汽车定点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汽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汽车定点维修厂家实施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实施淘汰制度,并取消其下一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同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的法规予以查处。

采购单位发现定点维修单位违反服务承诺、违反本管理办法,可向以下受理单位举报: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监督电话:88927864

市政府采购中心 监督电话:88955008

第十一条 省属驻新行政事业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沂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江苏省新沂市财政局
Copyright 2006-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516-88922201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使用1024*768浏览 苏ICP备06025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