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保险行为,保全国有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地在新沂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受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办保险公司)为我市2005-2006年度公务用车(不含摩托车)定点保险服务单位。

第四条 本次实行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范围为我市市镇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作采购单位)的所有公务用车(不含摩托车)。定点采购期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车辆保险服务均由上述保险公司提供。任何单位不得到非定点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否则,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准报销。

第五条 投保险种:

(1)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2)附加险: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第六条 保额标准:

(1)所有投保车辆价值按车辆现行的政府采购价格计算(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投保时由采购中心统一核定,采购中心无法核定的车型,可按照投保人车辆帐面价值或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价值投保。

(2)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20万元。

(3)车上责任险按每座2万元投保。

(4)采购单位投保时所选择的险种、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或减少险种的,采购单位必须书面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保险办理时限为:2005年1月1日0时至2006年12月31日24时。

第八条 承办保险公司承诺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和投标承诺给予采购单位一定优惠。保费按中标价格核定,优惠的保费直接扣抵应付保费。

第九条 承办保险公司配备专人集中办理政府采购保险业务。指定联络员1名,负责承保前的通知、承保资料的收集、保单打印及传送、情况调度;指定理赔专管员1名,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及咨询。承办保险公司应按招投标文件规定和合同划分的范围办理业务,不得超范围办理业务。如办理划定范围外业务的,财政部门将不予结算保费,并按照违反合同处理。采购单位原有车辆的续保业务仍由原承保保险公司办理, 2005-2006年度内的新增车辆保险业务全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办理。

第十条 承办保险公司服务承诺:

(一)承办保险公司根据采购中心提交的车辆情况或采购单位的通知,主动上门服务,及时为采购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

(二)承办保险公司应对采购单位的保险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征求采购单位意见,改进服务。

(三)承办保险公司每年应为采购单位免费举办一至二次关于出险索赔程序、保险知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及其他活动;应与采购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采购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

(四)保证采购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五)承办保险公司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

承办保险公司在接到采购单位的出险报案后,新沂市内受理人员应于40分钟内赶到现场;江苏省内其他市县通过全省各地的分支机构2小时内赶到现场,派人8小时内赶到现场;外省直接派人24小时内赶到现场或委托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查看,并派专人协助采购单位全程办理施救服务。以上情况如需提供交通事故法律援助服务,承办保险公司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出险现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保险车辆在新沂市区内出险的,承办保险公司应为事故车辆提供免费拖车服务;在新沂市之外出险,无法回新沂市修理的,可按当地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均由承办保险公司直接与维修单位结算。

在承办保险公司核定修理项目、工时、金额并约定工期后,由采购单位、承办保险公司、承修厂三方签订修理协议,如承修厂无正当理由未在修理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工,或发生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采购单位损失,承办保险公司应按修理合同金额的10%赔偿给采购单位。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修理的,应负担修理费及零配件费用。在采购单位受损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修复后,承办保险公司还需指派专人,负责对修复车辆进行回勘,若发现仍有修复质量问题,承办保险公司将负责进行重修。采购单位出险后,由承办保险公司负责搜集整理理赔所需的全套有效单证。

(六)理赔时限。

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承办保险公司乙方赔款支付时限为:

(1)赔款1万元以下的,1个工作日内赔付;

(2)赔款1万元一5万元之间的,2 个工作日内赔付;

(3)赔款5万元以上的,4个工作日内赔付;

在事故责任及损失确定的情况下,如承办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起5个工作日之内不能搜集到齐全有效的索赔单证,承办保险公司如无合理解释,可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承办保险公司按确定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

(七)车辆保险金额以采购中心提供的投保价值为准,发生损失时,按实际修理及必要的施救费用计算赔款,不再按比例赔款。

(八)在理赔过程中如遇有其它特殊情况,承办保险公司与采购单位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充分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承办保险公司可以预付一定数量的赔款至专门设定的帐户上以便及时处理交通事故。

(九)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对于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采购单位无责任的情况下,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承办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由采购单位授权承办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负责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十)在车辆损失维修期间,采购单位如有必要,承办保险公司应免费提供车辆给采购单位临时使用。

第十一条 投保手续的办理

(一)采购单位需要办理车辆保险时,先填写“新沂市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登记表”,交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保险项目和价格进行核定,然后到财政部门的对应分管科室按核定后的保费金额划拨至政府采购专户(财政局国库科),承办保险公司制作保单。承办保险公司定期将保费结算资料报送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后,并加盖“新沂市政府采购监管专用章”。保费由财政部门定期集中支付。

(二)采购单位要积极配合承办保险公司做好保险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投保保险公司,否则财政不予拨款,单位财务不予报销,核算中心不予入账。

(三)采购单位出险时直接向承办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办理有关理赔手续。

第十二条 保费实行集中支付,由承办保险公司定期(与财政部门商定)将结算资料移交给财政部门结算保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心要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车辆定点保险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承办保险公司、采购单位应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对机动车辆投保方面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如不按本通知精神执行,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投诉。

新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电话:88927864

新沂市政府采购中心 电话:88955008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江苏省新沂市财政局
Copyright 2006-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516-88922201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使用1024*768浏览 苏ICP备06025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