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一、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编制好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切实加强监管,对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没有编入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采购。

二、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具体的月度采购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采购计划(连同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审核。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审核汇总后,送财政局国库科确认资金并盖章后,由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于30日前下达给市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没有编报月度采购计划的当月不予采购。

三、政府采购计划应包括具体采购项目、数量、预算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采购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安排情况,按照实施进度和序时要求,编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政府采购月度计划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各基层单位应将《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送财政部门。

五、政府采购月度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的组织形式分类实施,并严格按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采购预算,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六、各镇、各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月度计划应是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已经确定的,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预算执行中属于追加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凡未编入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或者确需调整采购项目预算的,须由采购人提出专项申请,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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