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我市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政府采购实施形式。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而自行组织采购的,也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纳入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采购人的分散采购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省或徐州市属驻新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  分散采购活动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限指集中采购机构和获财政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具体委托事宜应当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

第六条  在实施分散采购前,采购人应编报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方案、采购预算、技术需求、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采购代理机构的合同等。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财政局审核项目采购预算、落实项目采购资金并批复采购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采购人应按批复的项目、要求、标准进行采购。如需变更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实施程序应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  采购人的采购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为《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新华日报》、徐州市政府采购网。

第十条  采购人应将招标文件(谈判、询价文件)在正式发出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并将供应商和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及谈判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派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赴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属特殊或涉密项目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由采购人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签定正式书面合同。采购合同签定之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包含合同文本及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获取招标(询价、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开标(询价、谈判)日期和地点;

(三)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唱标记录;

(五)投标(询价、谈判)报价;

(六)评标办法;

(七)评标(询价、谈判)纪要;

(八)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的授权建议;

(九)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可以自行验收,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验收。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资金支付按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地记录分散采购活动情况,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采购人应对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采购档案妥善保存,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该项采购结束之日起15年。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健全内控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府采购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会同审计、监察等机关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采购人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市财政局将停止按预算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采购人和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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