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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购[2007]2号
关于印发《新沂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各镇财政所:
现将《新沂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沂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新沂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条 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我市的协议供货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并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协议供货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采购协议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均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视为违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三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是指经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认的承办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供货或服务等协议采购业务的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自觉履行政府采购协议所承诺的义务,应当热情承接采购人的协议采购业务,做到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价格优惠。
第四条 协议供应商应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主动接受、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
(二)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三)审批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监管和备案;
(五)处理投诉事宜;
(六)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协议供货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等工作;
(三)确定协议中标供应商;
(四)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
(五)监督协议供应商履行协议承诺;
(六)按照要求办理协议供货相关手续;
(七)统计收集协议供货有关信息;
(八)协议供货的日常协调工作,包括市场价格的调查,采购人验收协助,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采购人反映的情况等;
第五条 协议供货的信息发布
协议供货有关的文件规定、协议供货的产品及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承诺、联系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通过相关文件和“新沂市财政局网”(网址:www.xysczj.gov.cn)等方式予以公布,各采购人在采购时可通过上述信息渠道及时了解查询。
第六条 协议供货的采购程序
协议供货的采购程序仍执行原采购程序。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或优惠率是协议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执行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
第七条 权益保护
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及服务等的优惠条件,监督协议供货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采购人可向市财政局和市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第八条 违约违规处理
为确保协议供货的价格优势,保护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采购人要切实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 在协议供货制度执行过程中,如供应商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市集中采购机构反映。如果无法自行处理的,可以提请市集中采购机构协助处理。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协议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市财政局将加强协议供货工作的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人或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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