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财政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组织公文处理和进行公文规范化管理的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各科室应确定兼职文书人员,协助办公室做好公文的收发、传递、保管、催办及归挡等项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我局的公文一般使用以下种类:
一、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公文;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传达要求下级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三、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以及按照制度规定,审查、认定同级、下级机关报送的资金、财务计划或预决算年报。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八、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某一重大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 发文机关应当用全称,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
二、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其中年份用四位数加括号“[]”表示,顺序号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录。几个机关联合行文,一般只标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 秘密公文应分别准确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注明保密期限。具体标法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标于眉首右上角。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公文承办科室在拟稿时标明。秘密公文份数顺序号置于眉首左上角。
四、 紧急公文分“急件”、“特急”两种,标于眉首右上角,列密级之下。公文紧急程度由办公室在核稿时标明。
五、 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主旨,并反映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文件如果标题过长,可重新概括成新标题。
七、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如附件较多,应在各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编注附件序号。草拟公文时,应将附件内容填写在拟文稿纸的“附件”栏内。
八、 起草公文均应标明公文主题词。主送政府的公文主题词应从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一般不超过5个;系统内的公文主题词应从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系统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一般不超过7个,不得随意增添。主题词标引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词之间间隔一个汉字距离。
九、 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第七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A4纸型,左侧装订。排版要求:公文标题用2号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我局与市级其他部门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级财政部门行文。
第九条 财政局与市级其他部门之间、局内各科室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
第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一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形外,不得越级行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以局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核稿、会签、签发、用印、发送等。
第十四条 凡是以局机关名义发出的公文,应遵循以下制发程序:拟稿→科室负责人审核→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文秘部门登记编号→打印→拟稿科室校对→用印→分发。
第十五条 拟稿
一、 公文的起草,应由熟悉该项工作和业务的专人负责,重要公文应由科室负责人主持起草,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定稿。
二、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 拟稿一律使用统一印制的拟文稿头纸和方格稿纸。稿头纸的各栏目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使用计算机拟稿的,正文可以用打印稿代替手稿,但首页仍应用稿头纸。
(二) 公文的内容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 文种选择准确,情况属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精练,详略得当,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所要引的发文字号应在标题后用圆括号注明。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其中年份应当用四位数表示,不能简写。
(五)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公文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 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简称应规范化。
第十六条 会签
我局草拟的文件需与外单位会签的,必须经局长和分管局长签发后,再送外单位会签;外单位草拟的公文需与我局会签的,视同我局拟稿,按我局公文制发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签发
财政局公文由局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局长签发;其他公文由分管局长签发。
第十八条 公文起草、审核、签发,应使用钢笔、毛笔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红色、纯蓝墨水等不符合存档要求的笔、墨书写。凡起草、审核签发公文的人员,均应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公文用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下部边缘压盖成文日期,并尽量使年月日露出。不符合行文规则,原稿未经签发、字迹模糊、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的打印稿未经我局主办科室审阅核对以及超出规定份数的公文不得盖印。除正式公文盖印外,原稿也应盖印,以示办结。原稿盖印,一般在核稿和签发人姓名之下。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批办、承办、催办、办结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主送、抄送我局的公文,均应交办公室处理。主送我局的公文由办公室登记后,按下列程序进行传递阅办:办公室(登记)→局长(批示)→办公室(分送、催办、督办)→分管局长(传阅)→科室(阅办)。以上各环节均应加快公文传递速度,在收到公文2日内交还办公室,以便继续传阅,重要文件可以复印备查。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或领导人交办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各承办科室要积极配合,按时完成催办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市委、市政府办文单的答复应规范化,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第二十四条 办结
阅件,凡应阅知的人员都已签署意见或圈阅的,视为办结。
办件,凡按有关程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办结:(一)已按领导人批示认真承办,履行了处理程序并有结果的。(二)上级机关公文,已通过行文或其他方式贯彻执行的。(三)函件已经明确答复的。(四)请示已作批复的。
第二十五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结后,应当妥善保管好,年度终了后,及时交还办公室以备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