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财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一、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中华

成员:孙 伟 王文华 魏和善

二、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1、保守国家秘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凡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2、凡本局不宜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秘密事项如被泄露后能或可能造成损害程度的事项等均属保密范围。

3、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根据秘密的不同密级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4、在对外交往中,要认真做好经济工作、宣传报道、通信联络、微机使用、各类会计、文书的保密工作,谨防造成失、泄密现象。

5、加强传真机管理,未经批准,各科室不得擅自安装使用,不得在电话中涉及密级事项。

6、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不”保密原则。

7、认真执行密级文件、资料的管理规定。对外提供秘密等级以上的资料时应严格按照有关审查报批的规定执行。

8、各科室文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废止文件不得变卖,乱扔,必须由专人看管销毁或交到秘书科统一销毁。

三、 领导干部保密“十不”原则

1、 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 不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

4、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保密管理部门统一销毁;

5、 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 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有线、无线通信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 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8、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 不在涉外活动和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10、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

四、 局机关入网计算机保密制度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泄露本单位工作秘密;

2、 涉密信息不在公共计算机更改、打印、拷贝、传输等;

3、 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软盘、光碟、记录本等密件载体,不得乱放、乱丢,不经领导同意,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4、 接入局域网或内部信息网的计算机,不得再接入国际互联网络,严禁“一机双网”;

5、 接受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保密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6、 网络运行中,如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的,不论与自己是否有关,在24小时内向保密、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7、 重要部门要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建立管理组织,定期开展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对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

8、 对设密计算机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设置有效的密码、口令、隔离墙程序。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及时增加对保密“硬件”设施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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