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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
新沂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的工作过程中,坚持“一个保证、两个明确、三个确保、四个不准”,使省市的政策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一个保证”,即保证杂费减免之后的补助经费和公用经费需要。市财政按照一学年小学生200元、初中生300元的补助基准定额,足额安排杂费减免后的补助经费,今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公用经费仍按年初确定的预算执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各核算单位,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两个明确”,一是明确免费对象。免费对象为凡是在我市农村乡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和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城就业的农民的子女,如果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凭教育部门颁发的《义务教育证》免收学杂费。二是明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费项目和标准为我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及其标准。
“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每一个学生,二是确保中小学公用经费不低于免费前水平,三是确保不发生“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
“四个不准”,一是免费对象一个不准漏。根据省里出台的免费项目和标准,全面免收学杂费、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二是补贴资金一分不准少。学生免缴学杂费后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由财政全额补贴,切实做到学校公用经费不低于免费前开支水平。三是操作程序一点不准乱。要深刻领会有关精神,准确把握有关政策,做到计划周详、组织严密、责任落实。四是落实时间一天不准拖。全面动员,立即部署,倒排计划,层层落实,确保补助资金百分之百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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