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为教育乱收费划定“四条红线”

 

为了有效遏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后的教育乱收费问题,新沂市出台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并为教育乱收费划定了“四条红线”。

该市规定,财政安排的免收杂费补助资金,必须确保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实行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办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民办学校要在实际收费水平的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杂费后的财政补助标准减收学生学杂费。

针对教育乱收费问题,该市明确了“四条红线”第一,对超标准收取代办费、违反代办费列支规定、代办费结余不按规定及时退还给学生的学校,除按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罚外,属学校责任的,对校长给予免职并辞退;属班主任责任的,对班主任予以辞退。第二,财政安排的学校公用经费必须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不得用于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如有违反的,对校长予以免职并辞退。第三,对违反规定举办“校中校”、“校中班”的学校,对校长予以免职并辞退。第四,对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学校,除追回冒领资金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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