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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05〕100号
关于印发《新沂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新沂市支行制定的《新沂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新沂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镇人民政府。徐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徐州中心支行
共印180份
附件:新沂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5]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指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上级补助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指借用、贷款、保管、扣押以及其他往来结算等资金。
第三条 新沂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责对预算单位代理记账。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设置受理审核、资金支付、工资核算、会计核算、代理记账等工作岗位。
第四条 取消预算单位在银行及核算中心的存款账户,对预算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和报账制。预算单位各项资金的支付和结算,统一由支付中心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条 预算单位依法行使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财务预决算等职责,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预算、按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和按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备用金账户”、“特设专户”等构成。
第八条 “国库存款账户”由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一般预算资金和基金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资金收付活动。
第九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由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及其他资金的归集、缴库和拨付活动。
第十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的拨入和集中支付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备用金账户”由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的备用金的补充和现金提取活动。该账户只能接受从“财政零余额账户”转入的备用金。
第十二条“特设专户”:由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有特殊管理要求的专项资金、政策性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十三条 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个账户,不得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开设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支出分类与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资金支出,根据支出管理的需要,分为工资性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和往来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支出按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其他资金拨付按预算单位实际需要和规定程序办理。各类资金的支出和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 工资性支出,指预算单位预算内、外人员的国标工资、地方津补贴及离退休金等支出。工资性支出原则上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不具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工资性支出,暂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单位临时工工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七条 公用支出,即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扣除工资性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后的经费支出。公用支出中的政府采购支出和其他可实行银行转账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必需通过现金支付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 专项支出,指部门预算安排或上级下达的有确定用途的项目支出。专项支出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暂不能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九条 往来支出,即单位用暂存资金发生的转移支出。往来支出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不具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往来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局办理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按资金性质按月编制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指标和往来资金结存余额内,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区分资金性质和资金支付方式填报用款计划。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时,应优先保证基本支出用款。???
第二十二条 预算内工资性支出及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政府采购预算部分)等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实行年度均衡申报,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支出、其他专项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申报,并提供有关附件。往来资金支付,由预算单位按往来资金实际发生额和支付需要申报。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使用与非税收入相关联资金支出的,根据收入征缴进度结合部门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对不能按序时进度组织收入或季节性收费较强的,可根据其收入情况,单独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用款计划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初审。
预算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下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复前,预算单位可根据上年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编制,部门预算批复后再予以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提出初审意见,录入集中支付信息系统,传送财政局国库科;财政局国库科复核、汇总报局长审批后,将用款计划统一批复给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支付中心和相关业务科室;主管部门根据财政批复的用款计划,逐级批复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每月30日前集中审批一次。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发生追加、追减等调整支出事项,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局指标批复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在用款前1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月度用款计划,向支付中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申请,不得超计划申请用款。
第五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开具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国库存款账户以及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发生财政直接支付支出时,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支付中心申请资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支付中心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对手续齐全符合支付条件的,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对不符合支付条件或超用款计划的,拒绝支付,并退回支付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中心支付通知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单位记账联和支付中心记账联送支付中心审核记账。
第三十三条 工资性支出直接支付流程:①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性支出实行财政统发,由财政局国库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预算单位报来的市编办、市人事局财拨人员和工资变动情况批复手续,按预算科目分类编制各单位人员和工资变动情况汇总表,于每月10日前送财政局国库科,国库科汇总报局长审批后编制人员工资发放清册,并及时将工资资金从国库存款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同时开具入账通知,通知支付中心记账。②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实行财政代发,由财政局国库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和人员、工资变动情况编制工资发放花名册(统一格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将纸质花名册和工资信息软盘一并送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有关科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于每月10日前送财政局国库科,国库科复审后及时将工资资金从非税收入专户转入个人工资卡,同时开具入账通知,连同工资发放原始凭证一并传递支付中心,通知支付中心记账。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流程:现行政府采购分为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两种方式,两种采购方式的资金支付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分散采购资金支付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办理;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的申请按以下程序:根据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在申报采购项目的同时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集中采购业务完成后,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支付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资金支出申请,支付中心审核后直接将采购资金划拨至收款人账户。具体的支付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三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备用金额度内,通过现金自行办理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用款额度,填制《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报支付中心申请资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支付中心审核《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对手续齐全符合支付条件的,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交代理银行补充备用金;对不符合支付条件或超用款计划的,拒绝支付,并退回支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备用金账户,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有关回执联送支付中心审核记账。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发生授权支付业务时,自行提取现金,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第七章 资金清算
第四十条 支付中心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前1小时停止受理业务,进行内部业务处理。支付中心应根据支付凭证回单,及时填制《财政支出日/月报表》送财政局国库科。
第四十一条 财政局国库科将支付中心送达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与代理银行传回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日支付数据进行核对,在数据正确无误的情况下开具支付通知,当日将资金从国库存款账户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划转至代理银行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第八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执行国家预算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收支指标;
(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承担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四)根据部门预算和财政库款情况,核定并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根据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财政资金,确保资金供给;
(五)强化对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过程的监控,跟踪分析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和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六)代理预算单位记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七)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工作职责:
(一)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完善和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审核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二)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存款账户,办理国库存款账户的预算资金清算工作;
(三)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确保存款余额一致。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和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将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及时批复给所属预算单位;
(二)提出本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和提供申请依据;
(三)保证各类单据、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单位收支预算执行,做好应缴预算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日常征收工作,做好单位各项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批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定专人与支付中心办理支出结报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工作职责: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行业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备用金账户的资金支付业务,妥善保管财政支付中心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建立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每日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集中支付信息,及时提供对帐单并进行对账;
(三)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的业务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变更财政预算,改变资金用途,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财政等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以非法手段骗取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资金流失的。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资金支付管理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动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除市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或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三)申请手续不完整或提供依据不齐全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
(五)在预算执行中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其他拒付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先支付后完备手续:
(一)因自然灾害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镇级人员工资性支出、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支出实行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外的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市财政授权支付,授权支付资金的划转继续采取由市财政直接拨款的办法。
第五十四条 涉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补助、奖励等支出,以及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特别支出不适用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按原办法直接办理拨款。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之日起执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银行支付手段的现代化,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新沂市支行负责解释。
新 沂 市 财 政 局
人民银行新沂市支行
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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