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财库〔2006〕1号
关于印发《新沂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非定额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非定额备用金管理,保障预算单位临时用款需要,根据《新沂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新沂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新沂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非定额备用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沂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非定额备用金管理办法》
二○○六年一月八日
附件:新沂市财政支付中心非定额备用金管理办法
一、非定额备用金的核定
根据单位临时急需,超过定额备用金金额,必须用现金支付的,由预算单位申报非定额备用金,单独核批。
二、非定额备用金的申领
(一)单位报账员填写《非定额备用金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提出申请。非定额备用金的借款金额必须在单位用款计划授权支付额度内,必须明确资金用途和结报时间。
(二)支付中心受理审核岗根据中心负责人审批意见录入用款申请,由报账员传递到支付中心资金支付岗。
(三)支付中心资金支付岗审核、录入非定额备用金,并打印拨款凭证。
(四)单位报账员将拨款凭证传递到代理银行,由代理行根据拨款凭证将款打到单位的备用金账户上。
三、非定额备用金的审批
(一)金额在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核销期限在20天之内的由支付中心副主任审批。
(二)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局长审批。
四、非定额备用金的核销
(一)单位报账员应及时审核、整理已支付非定额备用金的原始凭证,并到支付中心进行报账。支付中心受理审核后予以核销借款(未用完现金必须于结报日存入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非定额备用金使用的结报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不得拖延、积压。否则,支付中心有权拒绝下一次非定额备用金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