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库[2005]4号

 

关于印发《新沂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报账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提高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使预算单位报账程序和管理规定制度化,有效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收支管理和强化财务监督力度,特制定《新沂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报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沂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报账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新沂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报账办法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严格审核报账制度,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满足各预算单位公务需要,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款票据审核

(一)预算单位用款申请所附单据应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1、不能显示确切收款人的票据(如在工商、税务部门取得的发票),若属个人款项的,收款人应在发票上签名后加按指印,并提供书面收款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若属单位款项的,收款单位应在提供的书面收款证明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对于需要转账支付的票据,转账收款人应与票据开具人一致,否则支付中心不予受理。

3、票据内容应填写清楚、完整,金额计算准确,品名填写具体,票据抬头应与报账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二)用款申请应内容、项目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支付方式明确,摘要简明,大小写金额相符。

1、预算单位用款申请内容、项目应与批复的用款计划、所附的原始票据的内容、项目一致,否则不予办理。

2、预算单位申请授权支付内容应符合《新沂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三)《用款申请书》应写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用途、大小写金额、报账支付方式等内容,应有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和报账员签字,并加盖预算单位预留印鉴。

1、单张票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由单位领导在原始票据上签字,单张票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由领导在注明张数和金额大写的情况下汇总签字。

2、用款申请书上的印鉴应与预算单位在支付中心的预留印鉴一致,否则支付中心不予受理。

二、用款事项审核

(一)预算单位用款申请应在批准的用款计划内提出,否则不予办理。

(二)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费开支,应严格按照我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可以财政直接支付的一律不得单位授权支付。

(五)凡属自建工程项目,主办单位需持工程立项文件、工程预决算以及政府采购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采购科的付款通知办理结算手续。

(六)其它符合开支范围的费用及业务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账办法和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按规定至少要确定1名熟知财会业务的同志为报账员。

(二)支付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和具体情况核定预算单位“定额备用金”和“非定额备用金”,由报账员负责按规定管理使用。

(三)报账员将单位负责人签批后的原始凭证经过整理、归类、粘贴,按规定填写支付中心统一印制的《支付申请书》,到支付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四)支付中心受理审核科按规定审批后,将《支付申请书》及所附票据交单位报帐员传递到支付中心资金支付科。

(五)支付中心资金支付科审核后打印支付凭证,并定时交给代理银行。

(六)发生的托收承付业务,预算单位应将签订的托收承付协议(合同)报支付中心备案,支付中心收到银行转来托收承付通知单时,不再经预算单位领导签字审批,视同单位收入或费用报销业务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六)对于不真实、不合理的开支凭证,支付中心有权拒绝支付;对于记载不明确、内容不完整的支出凭证,支付中心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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