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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库〔2005〕2号
关于印发《新沂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备用金管理,保障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新沂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新沂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沂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新沂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
一、备用金的核定
(一)为加强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备用金管理,将单位备用金分为定额备用金和非定额备用金两种类型分别核定。
(二)定额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根据单位当年部门预算中授权支付支出指标和单位日常业务3-5日内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
(三)非定额备用金根据单位临时急需单独核批。
二、备用金的申领
(一)单位报账员填写《备用金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提出申请。非定额备用金的借款金额必须在单位用款计划授权支付额度内,必须明确资金用途和结报时间。
(二)支付中心受理审核科根据本办法进行核定,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支付中心负责人审批。
(三)支付中心资金支付科根据中心负责人审批意见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对定额备用金实行一次核定,以单位报账员为用户名为单位集中办理备用金银行存折,存折登记备案后发给单位使用。对非定额备用金部分开具支付通知从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转入单位备用金卡、折。
(四)单位备用金银行“借记卡、折”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属财政部门,使用权归单位。该账户收入方只能接受从财政零余额账户转入的备用金,不能从其他账户转入资金和存入现金;支付方只能提取现金,不能发生转账业务。账户存款利息作为财政收入。
三、备用金的使用
(一)因公出差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在当事人填写借据并经单位领导审批后从备用金中借取。
(二)其他非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不便用转账方式办理的资金支付,可以使用备用金直接支付。
(三)报账员应对备用金收支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备用金的核销
(一)单位报账员应及时审核、整理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并到支付中心进行报账。定额备用金支出部分,支付中心受理审核后及时予以补充;非定额备用金支出部分,支付中心受理审核后予以核销借款(未用完现金必须于结报日存入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非定额备用金使用的结报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不得拖延、积压。否则,支付中心有权拒绝下一次非定额备用金的申请。
(三)每年12月31日,单位报账员必须与支付中心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再重新申领备用金。
五、备用金的管理
(一)单位报账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备用金,办理备用金的领取、核销手续;提取和使用现金必需登记台账,不得将公款私存或挪作它用。
(二)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负责。
(三)各单位不得将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作为备用金使用。
(四)支付中心受理审核科负责单位非定额备用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单位及时办理结报工作,定期向中心负责人汇报非定额备用金的结报情况。
六、备用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支付中心对各单位的定额备用金和非定额备用金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通过查询保管备查的备用金存折,及时了解单位备用金提取和余额情况,加强对备用金的监督和管理。
(二)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科和国库科不定期对单位备用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发现单位有公款私存、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和贪污、挪用备用金等现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损失;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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