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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
“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罚没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沂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专项基金等各项预算外资金及罚款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专项基金和罚没收入依据“收费与资金收缴、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对执收执罚单位无控制手段,不适宜银行代收的收入项目,由政府委托执收执罚单位代收。
第四条 委托代收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新沂市支行共同负责,委托代收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具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财政、人民银行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成为受托代收银行。
第五条 受托代收银行应按方便、就近、规范原则,设立收费网点。银行代收网点,由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代收网点的管理工作情况,每年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组织考核一次,对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对不合格者取消代收资格。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对每个执收执罚单位确定单位代码及收费项目编码,并做好资金的统计、汇算和核对工作。
财政部门要与代收银行建立计算机联网系统,实行微机开票,加强资金管理,杜绝乱收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做到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一律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票据,由代收网点在收款后开具。执收执罚单位按规定直接收费的,由其开具统一票据。执收执罚单位按管理体制规定从上级主管部门购领的票据,必须事先到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在收费时,应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作出罚款决定后,应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到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条 缴款人对执收执罚单位核定的收费标准或罚款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执收执罚单位申请复核或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或复议结论与原定缴款数额有变化、资金未缴的,执收单位应收回原发给缴款人的《缴款通知书》,重新开具《缴款通知书》。若资金已缴库,则应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后办理退款手续;罚款的缴纳按照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缴款人应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15日)到代收网点缴款;逾期未缴的,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代收银行应及时将所收款项上缴财政专户,并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以保证收缴金额与应收金额、上缴财政专户的金额一致。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月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对收费和罚款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纠正。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罚没收入、国土收入、土地租金收入,执收执罚单位无权减免。如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全额缴纳有困难的,由缴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据批件出具减免通知单,抄送执收执罚单位存查。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银行帐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人行批准可开设一个支出基本帐户。未经批准,不得开设。任何单位均不得以资金性质和项目特殊为由,要求开设多个银行帐户。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经批准开设的支出基本户,只准接纳财政预算内外拨款和办理支出业务,不得发生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资金收入。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财政核拨的预算内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单位所需支出,应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单位收入进度拨付。专项资金支出,报政府审批后拨付。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搞好服务,做好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收支两条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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