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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9]43号)文件精神以及《新沂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票款分离”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 103号)、《新沂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新财综[2000] 46号)文件规定,制定《新沂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评范围和对象
市直使用财政票据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二、考评内容
(一)、票据使用(30分)
1、是否按规定填开各种财政票据,收费项目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涂改及大头小尾现象(10分)
项目内容填写不规范,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有涂改现象的,发现一次扣1分;发现大头小尾现象的,该项不得分。
2、有无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资金或从事经营性活动。(5分)发现一例扣5分。
3、有无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财政票据行为。(5分)发现一例扣5分。
4、有无自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或降低标准收费行为。(5分)发现一例扣5分。
5、有无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现象。(3分)发现一次扣1分。
6、有无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现象。(2分)
(二)、票据缴验(15分)
1、是否按规定填写票据缴验情况表。(2分)
2、是否按规定缴验票据。手工票据与电脑票据所填写内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10分)发现内容不一致一次扣1分,金额不相符的,发现一例扣5分。
3、当年领用的票据是否当年使用、当年缴销。(3分)
(三)、专户缴存(35分)
1、对直接收款的执收执罚单位是否按规定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5分) 填写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2、对委托代收的执收执罚单位是否按规定汇总填写《缴款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并将所收款项于收款当日(或最迟次日)缴存财政专户。(30分) 迟交专户,发现一次扣5分。
(四)、票据领用保管(20分)
1、是否设立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2分)
2、是否制定本单位票据管理制度。(2分)
3、有无私自转让、销毁票据购领簿行为。(3分)
4、票据购领、发放记录是否齐全。(2分)无记录的不得分,记录不全的扣1分。
5、是否有票据丢失、毁损现象。(6分) 每发现一例扣3分。
6、从上级主管部门领取的票据是否及时到财政局综合科登记。(3分) 未及时登记的,发现一次扣1分。
7、未按规定销毁票据的。(2分)
三、考评奖惩办法
(一)、评分办法:实行百分制。其中票据使用30分、票据缴验15分、专户缴存35分,票据保管20分。
(二)、考核办法。建立用票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将每个用票单位年度内的缴验违规记录全部存档,进行年度考核。建立以年度考核为中心的用票单位评价制度。
(三)、奖惩措施
1、根据考核得分取前6名予以奖励。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由财政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2、根据用票单位年度违规记录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重点监控、一般监督、抽验管理的办法。
3、对不按中央、省票据管理办法及新沂市“票款分离”暂行办法及操作规程规定使用、保管、缴销票据的单位,停止票据供应,并按《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1)、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者自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以及已经公布取消的基金、收费项目仍在继续收取的,所收资金一律视为违纪收入,全额收缴财政。
(2)、未按规定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使用非法收据收费或未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规定收取资金的,所收金额全额收缴财政,并可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3)、收费收入未按规定时间上缴财政专户的,按拖延应缴专户金额的1%—5%收缴财政;有坐收坐支行为的,按坐支金额的50%收缴财政。
(4)、对有《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第四章第12条列举的十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并予以警告或罚款。对非法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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