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 据 管 理

 

1、单位首次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票据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收费依据。凡领用财政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供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用于收取政府性基金的,应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文件。凡申请领用会费收据的,应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及社会团体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会费标准。

(2)单位法人证明。事业单位应提供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其他单位应提供能证明其为独立法人的相关资料。

(3)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财政票据的依据如发生变更,应持有关文件或资料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单位购领财政票据后,向单位核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

2、单位再次申请购领财政票据时,凭《记录簿》、已使用完的手工票据存根联、电脑票据收据联到财政部门办理购领手续,票据管理人员对票据进行缴验,收取票据工本费后,发放新票据。

3、销毁票据程序:

财政票据的销毁必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销毁票据。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财政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可以组织销毁;个别用量特别大的财政票据,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保管期限。

(1)单位按规定填报“票据销毁申报表”

(2)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综合科当场监销

4、印制专用票据报批程序

(1)单位按规定填报“江苏省票据印制申请表”

(2)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财政局综合科

(3)综合科接到“江苏省票据印制申请表”审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徐州市财政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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